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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学》2024年第3期要目

发表于 2025-04-05 07:24:46 来源:实时发布网

《天津法学》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305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44家,非核心期刊50家,集刊101家,英文期刊10家。截止2024年11月30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05596位作者的319035篇文章,总期数19717期,总字数29.4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采购热线:010-82668266《天津法学》2024年第3期要目【法治理论与实践】1.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兼议近三年H市涉“两卡”案件惩治情况陈振兴、李慧2.“罪当其刑”:关于“两卡”案件罪名界分的一种逆向思考——基于D市2020年以来相关案件的实证分析班耿齐、董巍3.利益均衡与信赖保护:论附禁转特约债权让与中“胶着状态”破除的必要性贾彦昊、曹廷生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初步证明界定及证明标准设置研究李清宇、单鑫语5.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行为的司法偏离及其归正赵学军、泥燕玲【法学研究】6.数据财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吕姝洁、张可馨7.帮助垄断协议行为“实质性”要件的解释论展开李建欢8.论执行和解协议可诉之有限性苏圣斌、唐东楚9.移动APP隐私政策的实践检视与规范路径金松10.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交易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研究——基于更高注意义务视角的分析苏畅、窦鹏娟【学术热点】11.经营者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认定与责任分析刘晓纯、李美霖12.跨国企业社会责任视域下ISDS的困境与出路田海伦、朱京安【法治理论与实践】1.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兼议近三年H市涉“两卡”案件惩治情况作者:陈振兴、李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内容提要: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前正呈现多发频发的特点,该罪不仅为上游网络犯罪的发展“造血输粮”,更是严重破坏了网络空间管理秩序。通过梳理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惩治现状,可以看出犯罪模式的变化引发了实践中定性和量刑的诸多争议,不利于关联犯罪的精准打击和规范惩治。对此有必要结合实证数据的分析归纳,探讨认识分歧存在的原因,明确该类型犯罪的刑事规制原则,避免随意扩大打击范围。从检察履职的视角出发,只有通过能动司法运用综合治理思维,构建多元参与的一体化治理局面,才能真正实现关联犯罪的标本兼治。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支付结算;关联犯罪;规制思路2.“罪当其刑”:关于“两卡”案件罪名界分的一种逆向思考——基于D市2020年以来相关案件的实证分析作者:班耿齐、董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内容提要:当前实务工作中对“两卡”犯罪存在罪名适用分歧。在运用“三段论”推理所得罪名难以实现罪刑均衡的情况下,适当引入“罪当其刑”的裁判思路,可以有效弥补“两卡”犯罪相关规范不足或存在模糊性的缺陷,所得罪刑结果也更能贴近立法者的设罪原意。如果其余案件事实同时符合数个“两卡”罪名的构成要件,可以将累计供卡数量作为帮信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界分参照;将累计转赃数额作为帮信罪、掩隐罪和洗钱罪的界分参照(洗钱罪上游犯罪需为金融诈骗);除考虑主观“通谋”外,将行为人参与上游犯罪的时间长短、地位高低、作用大小、收益多少等客观证据所体现出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涉罪深度,作为帮信罪等独立罪名与诈骗罪共犯的界分参照。关键词:两卡;罪当其刑;罪刑均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3.利益均衡与信赖保护:论附禁转特约债权让与中“胶着状态”破除的必要性作者:贾彦昊、曹廷生(山东大学法学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内容提要:禁转特约具备外部效力引发了诸多理论难题,“胶着状态”破除的必要性基础即为难题之一,有待法教义学展开理论阐释与规范续造。从债务人利益的保护限度来看,特约维护债务人利益的目的不能作为“胶着状态”存续的正当基础,“胶着状态”不但实质免除了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与迟延责任,而且使让与人的过错程度与责任承担不相称,此种利益失衡构成对债务人与让与人的不当优待。受有抗辩之受让人虽明知特约存在,但其因特约法效不明而仍享有“终局收取债权”之期待,此种期待属法律变迁所致的合理期待,具有保护必要性。且债务人与让与人对此期待之产生具有可归责性,应当承担积极信赖保护之责以破除“胶着状态”。关键词:胶着状态;恶意受让人;禁止让与特约;信赖保护;可归责性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初步证明界定及证明标准设置研究作者:李清宇、单鑫语(兰州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提出了“初步证明”,对之界定及其与“因果关系”“关联性”间关系的辨析是当事人责任承担中的重要问题。以证明责任分配的“规范说”为逻辑起点,可推导出诉讼双方应分别承担因果关系证成与证否的证明责任;将环境侵权与环境公益诉讼并行分析,可将“初步证明”解释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其证明程度应略高于但不突破“关联性”标准。关键词:初步证明;关联性;因果关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5.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行为的司法偏离及其归正作者:赵学军、泥燕玲(河北大学法学院,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内容提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很大程度上源于关联帮助行为的推波助澜。为此,我国对电信网络诈骗关联行为提出了准确认定罪名、正确认定共犯和加大惩处力度的司法要求。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明显存在着罪名认定过于集中、共同犯罪认定偏差以及刑罚裁量偏轻等偏离惩治要求的现象。对此应当针对偏离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司法归正,即区分行为主体是否同一和行为是否相互独立,分别择一重罪处罚或者数罪并罚,以因果性为手段区分事前帮助行为和事后帮助行为的不同意思联络方式认定共犯,专门制定统一的量刑规范标准来明确电信网络诈骗专有量刑因素的影响幅度。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关联行为;司法偏离;司法归正【法学研究】6.数据财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作者:吕姝洁、张可馨(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数据作为当下重要的生产要素,其经济价值显而易见。数据财产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新兴权利,其侵权救济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虽然实践中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但是由于保护对象的局限性使得数据财产权不能够得到全面的救济。事实上作为一项民事权益,其被侵害时当然纳入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保护,可以有效平衡权利主体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对数据使用的需求,更有利于应对复杂多变的数据财产权侵权案件。在责任成立认定上,采取过错推定责任的归责原则,设置特别的免责事由;在责任承担上,仍然严格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同时适当考量风险性损害。关键词:数据财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免责事由7.帮助垄断协议行为“实质性”要件的解释论展开作者:李建欢(北京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202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9条增加了禁止组织帮助垄断协议行为的新规定,补充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空白。但其中对帮助垄断协议行为中“实质性”要件的规定较为模糊,有进一步进行解释的必要。“实质性”构成要件的解释框架分为前提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三类。前提要件包括:基础垄断协议要件、主体身份要件、实施可能性要件。客观要件包括:具体“帮助”行为要件、客观行为后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再对排除事由进行分析。主观要件以客观化推定为背景,以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故意情形作为主观要件。由此形成完整的解释链条和较为稳定的分析框架,并以此框架为基础结合市场竞争的场域变化进行丰富和补充。关键词:帮助垄断协议行为;实质性;前提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8.论执行和解协议可诉之有限性作者:苏圣斌、唐东楚(中南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执行和解协议可诉性“非有即无”式的论争根本问题在于他们都忽视了其可诉之有限性,这种“有限性”具体表现在有限的类型、有限的基础、有限的审查等。对执行和解协议可诉性的完善必须着眼并坚持其“有限性”:对履行期限与变更次数予以限制,对该类案件的起诉因为不属于“初始纠纷”而不适用立案登记制,对非经审判程序直接赋予执行和解协议以执行力的做法予以禁止。如此方能真正地“案结事了”,从而实现私权自治与公权审查的平衡,并且不违背“审执分立”的法理与改革方向。关键词:执行和解协议;可诉之有限性;有限类型;有限基础;有限审查9.移动APP隐私政策的实践检视与规范路径作者:金松(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内容提要: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及时高效的回应是衡量现代数字经济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通过对各类主要APP的隐私政策文本进行实践检视,可以发现,我国移动APP存在隐私政策虚化、过度采集个人信息、关联公司范围不明确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本质上是由于知情同意机制执行困难、商业利益驱使APP运营者违背最小必要原则等原因所致。有必要通过完善隐私政策的设计并加强公众教育、索取权限遵循即时原则、明确关联公司的范围等方式全面筑牢APP隐私政策的防火墙。关键词:APP;隐私政策;个人信息;知情同意10.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交易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研究——基于更高注意义务视角的分析作者:苏畅、窦鹏娟(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内容提要:证券虚假陈述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中,部分投资者会被要求承担更高注意义务。更高注意义务的相关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没有统一的认识。通过分析更高注意义务的相关司法案例,更高注意义务主体的划分有专业投资者标准和特定投资者标准;更高注意义务内容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更高注意义务的举证责任包括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和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更高注意义务规则在主体的划分标准、义务的具体内容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均存在一定的不足。为此,要坚持以特定投资者标准确定义务主体;进一步明确或者免除自然人投资者形式要件的要求,以及坚持以过程为中心,审慎确定实质要件的范围;同时要坚持以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为原则、以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为补充。关键词:证券虚假陈述;专业投资者;更高注意义务【学术热点】11.经营者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认定与责任分析作者:刘晓纯、李美霖(天津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2022年修订的我国《反垄断法》新增了禁止经营者帮助他人达成垄断协议条款,克服了传统垄断协议二分法下规制困境。与呈现明显主导性质的垄断协议组织行为相比较,垄断协议帮助行为之行为认定和责任承担还不甚明晰。实质上看,垄断协议帮助行为是经营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重要帮助的独立行为。垄断协议帮助行为具有显著性、直接性、附从性和主观故意性等四大基本特征。认定垄断协议帮助行为,可以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结果要件出发。而帮助行为的外延可以采用行为方式和行为内容两种划分标准进行列举。垄断协议帮助者法律责任的设定应当遵守过罚相当原则和共同违法原则,兼顾“宽大制度”和“双罚制”的适用。值得注意的是,帮助者并不属于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经营者团体适用“双罚制”时,应从“经营者+个人”和“团体+成员”两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关键词:垄断协议;第三方行为;实质性责任;帮助者责任12.跨国企业社会责任视域下ISDS的困境与出路作者:田海伦、朱京安(伦敦大学学院法学院,南开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跨国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应对东道国承担尊重劳工权利、采取措施保护环境等人权社会责任。人本主义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是“工商业与人权”理论和国际投资法的共同价值,但目前ISDS机制却对人权保护产生负效应,引发可持续发展危机。仲裁保密性和投资争端公法属性之间的矛盾、实体条约规则缺位、仲裁实践保守是造成危机的主要原因。在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仲裁庭与缔约国、投资保护与人权保护三重关系的要求下,应当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改革ISDS机制,一方面增强缔约国对条约解释权的控制,另一方面完善仲裁庭认定法庭之友资格的思路,从而应对可持续发展危机,积极回应“工商业与人权”理论对ISDS机制融入人权因素的要求。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可持续发展;利益平衡;条约解释权;法庭之友《天津法学》创刊于1985年,曾用名《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于2010年更名为《天津法学》。《天津法学》是天津市唯一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法学学术刊物,主要栏目有:法律实施论坛、刑事法学、民法典研究、生态文明法治、法学研究、学术热点、立法建议、金融法制、国际法研究、外国法制、司法理论与实践、案例辑要、公安学研究等。刊物在贯彻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下功夫,注重倾听时代的呼声,反映时代的要求,回答时代的课题。为提高法学理论水平提供评说园地,为完善法律体系提供有益学说,为提高司法实践质量提供理论基础。责任编辑 | 刘卓知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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